女子替闺蜜考试双双被判处罚金2万元
2016-07-19 09:29 来源:未知
本报综合消息 一个因家事繁忙没时间复习,一个打算拓宽一下自己的知识面,基于这样的初衷,当王红让李艳替其考试时,李艳没做过多犹豫就答应了。日前,王红和李艳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北京头沟法院分别判处罚金两万元。这是“替考”入刑以来,北京市宣判的首例高自考替考案。
1990年出生的王红,大专文化,是某科学技术学会的文秘。2014年开始,王红报名参加了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88年出生的李艳,同样是大专文化,此前在一家公司工作,后报名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就读专升本课程。2015年,两人在朋友的饭局上认识后,因性格相投,很快成了好朋友。
检方指控称,今年4月16日上午,王红让李艳代替自己到门头沟某中学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当天9时许,李艳进入该中学代替王红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李艳与其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考试结束后将其带至教务办公室核实情况,李艳承认自己是替人考试。
门头沟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惩处。而王红能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艳能如实供述,亦可从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王红、李艳罚金两万元。(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