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政策
2021-06-02 10:11 来源:网络整理
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的认定。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退休手续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电子社保卡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