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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2021-09-07 09:52 来源:网络整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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