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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三部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

2016-09-01 10:55 来源:牡丹晚报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过二审《菏泽市煤炭清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初审
□牡丹晚报记者 文杰
        牡丹晚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8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第二次审议,对《菏泽市煤炭清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初次审议。目前,这三部地方性法规开始征求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市城市管理局于今年2月份起草初稿,“草案修改稿”共六章八十条,包括总则、责任区制度、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职责、附则。“草案修改稿”对责任区划分、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法律责任做了部分修改,其中在城镇容貌管理部分增加了“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设置不少于30%的公益广告”的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为避免实际操作中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涉及罚款上下限过大进行了修改,均设置在10倍以内。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主要涉及监督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和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我市将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同时实施水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对举报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条例(草案)》还提出,我市将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菏泽市煤炭清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菏泽市煤炭清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针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坚持严管煤质、达标排放、源头控制和强化监管的原则,主要涉及煤炭生产经营、煤炭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中鼓励煤矿企业采取先进工艺、技术,对经营性煤场要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移动式抑尘自动喷淋装置,禁止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条例(草案)》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做了详细规定。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用煤单位抽样检测有达不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和本地质量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或者在禁燃区销售散烧原煤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煤炭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部地方性法规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随着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迈上新的台阶。8月30日,《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菏泽市煤炭清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立法调研和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讨论和修改,开始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于9月20前予以反馈。通讯地址:菏泽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274000。电话:5330990。 电 子 邮 箱 :hzrdfz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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