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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08:48 来源:菏泽日报

        随着网络技术、电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诈骗、电信诈骗层出不穷、花样翻新,一不小心就会落入骗子的圈套中,破了财,还伤了心。近期,单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诈骗钱财的案件。
案件回顾
        被告人巩某某、张某某求财心切,又受到日益猖獗的网络诈骗的启发,便想出一条发财致富之路。2016年2月,二人在“单县便民信息部站”的微信平台上发布“保底10万元、手续简单、操作时间短”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通过花言巧语的诱惑性宣传,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他们以快速、简便、低息贷款为诱饵,吸引那些急需资金的被害人的眼球,诱导被害人办理新的银行卡,进一步引导被害人将骗子自己的手机卡信息与银行卡绑定。之后,让被害人将新办的卡号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到自己的手机上,后以让被害人证明此银行卡能够正常使用为名,蒙骗被害人往银行卡内打钱,巩某某再通过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方式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转移走。据查明,二被告人用该方法取骗7人钱款共计219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人代其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判决
        单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有多次诈骗未遂行为,可酌情从严、从重惩处。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巩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还具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劳动教养,量刑时酌情从重考虑。但其家人代其退清全部赃款,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所退赃款21900元,依法退还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
        此类诈骗手段并不高明,由于人们缺乏金融知识、急需周转资金、银行和监管部门防范不力等原因,骗子才能够屡屡得手。
        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处罚规定是这样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周博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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