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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煤炭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6-11-09 09:12 来源:牡丹晚报

 
    为加强涉煤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根据《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更贴近菏泽实际
 
    记者了解到,随着我市经济发展,能源消耗特别是煤炭消耗持续增长,煤炭扬尘和燃用所带来的大气污染日趋严重。据环保部门分析推算,涉煤污染排放在PM2.5中贡献率约 40%以上,在PM10中贡献率约28%以上,治理大气污染必须从治理煤炭污染先行入手。
    此前,不少地市也曾出台了关于煤炭经营使用监管条例,但从这些已出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看,没能把经营使用与清洁有机结合在一起。菏泽的《条例(草案修改稿)》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用各环节与如何洁净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地方人大立法上将走在全国前列。
    同时,《条例 (草案修改稿)》结合菏泽实际,做了相应特色规定,如鼓励支持煤矿企业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品质和清洁使用效率,洗选加工后在本地销售的商品煤,应当达到本地规定的质量标准;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应当建设在全市公布的布点规划范围内,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进入本辖区的煤炭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并随车携带煤质化验报告单,禁止不符合国家和本地质量要求的劣质煤进入当地市场。燃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应该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
 
经营性储煤场地拟设挡风扬尘墙
 
    《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煤炭生产经营、煤炭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市、县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加工、煤炭经营监管和煤炭质量管理等工作,并依法开展燃用煤质量抽样检查等。
    《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应当在全市公布的布点规划范围内,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禁止擅自设立经营性储煤场地;经营性储煤场地,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设置挡风扬尘墙或防风扬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扬尘自动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配备排水沉淀系统,防止煤粉尘污染。
    燃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煤炭质量指标由市煤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本市实际分类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鼓励居民取暖和生活燃煤采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煤炭;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型炉具。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煤炭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拟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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