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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第二部“地方法”今起施行

2016-12-01 09:08 来源:牡丹晚报


        历经近一年时间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修改,《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从12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是我市出台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对城镇容貌、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对加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条例内容广泛,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市容秩序管理】
封闭式实体围墙逐步拆墙透绿
        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实施拆墙透绿。
城市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
        根据条例,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露天餐饮摊点聚集区域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引导顾客文明如厕;应当引导顾客规范停车,文明就餐,不得猜拳行令、高声喧哗。
【市政设施管理】
现有露天线缆应限期入地
        条例规定,城镇强弱电线路管理实行地下管网制度。新敷设线缆一律入地;现有露天线缆应当限期入地;暂不能入地的,不得凌乱悬挂,线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
楼顶光电设施应限期拆除
        条例规定,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景观照明效果。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不得安装光电设施,现有光电设施应当限期拆除。安全警示设施除外。
【户外广告管理】
建筑物顶部不得设户外广告
        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的;在建筑物顶部;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
户外公共场所禁止散发广告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不少于30%的公益广告。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加固或拆除;对超过批准时限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人应及时拆除。禁止在户外公共场所或利用空中飞行物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公厕设置应满足公众需要
        城镇建成区现有旱厕应逐步改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分布应当满足公众的需要。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设有明显指示牌和标识标志,并由专人管理。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 (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携带宠物犬出户应用束犬链牵领
        条例规定,禁止携带大型犬类、猛禽类等宠物进入城镇公共场所。携带宠物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城区道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道路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牡丹晚报记者 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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