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菏泽少年犯罪案件人数双下降

2016-06-01 08:48 来源:牡丹晚报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菏泽中院少年审判白皮书(2014-2016)》,介绍市中院少年审判庭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2014至2016年5月,市中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菏泽中院少年审判白皮书》总结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犯罪低龄化、犯罪诱因受不良文化影响居多和犯罪类型多元化。
        如今,青少年发育提前,十三四岁的孩子在性别特征等方面已表现出成人化,精力旺盛,好奇心强,但心理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如得不到正确的监管和教育,势必会增加他们走上歧途的几率。近三年来,市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未毕业就辍学的当事人占72%,有的甚至小学都未读完。
         由于网络、娱乐场所等暴力、色情的传播渲染,使部分未成年人不仅扭曲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的还成为刺激他们犯罪的直接诱因。因到网吧上网而直接引发犯罪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一些未成年人通宵达旦地上网玩游戏,没钱上网就想法去偷、抢,进而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市中院审理的盗窃、抢劫、强奸案中的未成年被告人,近90%都曾涉足网吧。
       《菏泽中院少年审判白皮书》显示,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过去以“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为主,如今已呈多元化趋势,涉及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奸、诈骗等,甚至现在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到毒品犯罪,贩毒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有所增加。
         2014至2016年5月,市中院共受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计640件,审结590件,审限内结案率100%。其中涉少刑事案件267件,涉少民事、行政案件373件。三年来,我市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两项指标均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1-5月与2013年同期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犯罪人数分别下降34.8%、35.8%。

记者  邵建国

【典型案例】

■17岁少年强奸幼女被判刑五年

    被告人郭某某(1997年出生)初中二年级辍学后进入社会。2014年10月,被害人任某某(女,出生于2000年)在与同学一起玩耍时,被郭某某纠缠并索要到手机号码和QQ号码。2014年11月22日,任某某放学回家,在学校大门口遇到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强行将任某某推上出租车,在菏泽某县某宾馆强行与任某某发生三次性关系。法院认为,郭某某违背幼女意志,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郭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高中生纠集他人打架致人死亡

    2014年6月28日,菏泽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和刘某因扔东西产生矛盾,二人相约找人打架。当晚8时,张某纠集社会人员李某某等人,刘某纠集郭某、杨某、黄某某等人,在案发地点持木棍、砖头等互殴。打架过程中,李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韩某、吴某某、魏某某刺伤,并致韩某当场死亡。法院认为,李某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持刀捅刺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刘某、郭某、杨某、黄某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法院依法对他们判处刑罚。

■教师“当众”猥亵女学生获刑

    2014年9月,菏泽某县某小学老师张某某利用上课之机,将手伸进两名女同学衣裤内,实施猥亵。法院认为,张某某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过程中有其他多人在场,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属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利用教师身份猥亵幼女,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张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继父多次强奸继女获刑八年半

    2013年2月22日至2014年2月13日期间,闫某某在家中多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继女马某发生性关系。2014年2月13日,闫某某在对马某实施强奸过程中被家人发现跳窗逃离。法院认为,闫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闫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上一篇:快来报名!第五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菏泽分赛区赛事启动

下一篇:重要通知!高考准考证今天可以打印了 今年禁带手表入考场

无线菏泽

菏泽报业传媒有限公司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