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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让你许的“愿”成了他人的灾

2017-02-06 09:41 来源:牡丹晚报


        去年,我市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得到市民的支持。2月5日,牡丹晚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市政府日前下发通告,今年我市将继续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多部门将严查严处。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等燃料放飞,滞空时间长,控制困难,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威胁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仓库、易燃易爆物企业、居民区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
        根据发布的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燃放 “孔明灯”;因非法燃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通告”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非法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非法销售 “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坚决依法查处。城市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各类非法销售“孔明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确保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通告”指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可向安监、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分别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350;市工商局:12315;市城市管理局:12319;市公安局:110。
(记者 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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