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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放“孔明灯” 安全闹元宵

2017-02-09 15:28 来源:菏泽日报

  元宵节期间,许多人选择燃放“孔明灯”祈福、寄托情意。这些“孔明灯”点缀着漆黑的夜空,承载着放飞者美好的愿望。殊不知,在璀璨的背后,星星点点的灯火却成了一大安全隐患。
        去年,我市发布《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今年1月5日,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通告中明确要求严禁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临时查封等手段督促整改,并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火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举措并非是剥夺市民娱乐的权利,而是希望市民不要将自己的愿望建立在危害公共安全上。
        记者从消防部门了解到,“孔明灯”属明火易燃物,材料中又有部分金属,燃放升空后随风飘移,容易误碰和落到电力线路上,极易造成线路和设备跳闸、短路事故,还可能引发人身和火灾事故。燃烧的孔明灯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站、加气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可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家住大剧院附近的居民段佳林告诉记者,漫天燃放的“孔明灯”如繁星点点,虽然好看,但是那场景也着实很危险,有的刚飞起来就开始燃烧了,有的“孔明灯”没飞多远便挂在了树枝上,火苗越烧越旺,大剧院聚集的人群又多,一旦发生火灾也是得不偿失。
        记者随机对数十名市民进行了调查,其中绝大多数市民能够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明确表示我市应禁止燃放“孔明灯”。
        “政府应该禁止燃放‘孔明灯’。”市民张超表示,火灾隐患不容小觑,就群众而言,人身安全才是第一位。
        对此,2月6日我市召开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会议,对我市下一步禁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部门已经开展整治行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强化市场监管,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坚决依法查处;城市执法部门加大了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一经发现非法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安监部门更是把问题解决在源头上,加强了监督,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确保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消防部门按照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的统一部署,正月十五、十六两天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元宵节消防安全“零点”夜查行动。
        记者提醒广大市民,理性文明祈福,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从自我做起,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 “孔明灯”,过一个安全喜庆的元宵节。同时,对于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安监、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 记者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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