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
2017-02-14 10:47 来源:牡丹晚报

新华社消息 13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庭审在当日结束,法院将择期公开宣判。
2016年,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王力军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的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他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生效后,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争议,有观点认为王力军无证无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且数额较大,理应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也有观点认为,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在农民和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客观上促进了粮食的流通,因此,王力军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但从社会危害角度来讲,并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与此同时,这起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相关行政管理制度的反思,201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这也就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已经不具有行政违法性。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虽然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其行为尚不具备与《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原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017年2月4日,王力军接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通知,其案件将于2月13日开庭再审。
王力军12日晚上告诉记者,如果再审改判无罪,下一步将和辩护律师商量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事宜。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