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施工现场监管意见
2017-03-29 10:44 来源:牡丹晚报
菏泽日报新媒体消息(记者 赵德高)昨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市场监管效率和水平,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过程监管的意见》(简称 《意见》),《意见》的出台将有效防止和有力查处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据了解,该《意见》明确了施工单位职责、监理单位职责、主管部门职责并明确了违法违规的处理措施。
明确每月出勤最少天数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确认建设单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管理项目部,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数量能够满足工程管理需求。工程管理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配备考勤设备。考勤记录在工程项目整个施工周期内应保存完整。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规范的实名制管理机制。工程管理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原则上不应少于20个工作日。项目部人员外出不在岗期间,应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代理行使本人岗位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要严把审核关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管理项目部派驻人员资格、数量等配备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一致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等。加强对工程管理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保障考勤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考勤设备的正常运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现场考勤弄虚作假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抽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对工程管理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抽查对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管理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抽查,抽查结果和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违规行为将被严厉处罚
《意见》明确了对施工单位未向建设单位确认已取得或明知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工程管理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长期无故不在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弄虚作假以及主管部门抽查发现一月内两次及以上或累计三次及以上不在现场,将按转包、挂靠等疑似案件重点查处。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依法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等处罚。对两年内发生两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给予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处罚。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给予吊销其执业资格 证 书 的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