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用人单位注意了 强迫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要被处罚
2017-06-05 10:03 来源:菏泽报业全媒体
菏泽报业全媒体消息(牡丹晚报记者 韩 波) 牡丹晚报记者昨日获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人社部门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和高温津贴支付办法,杜绝发生强迫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现象。
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启动“维权绿色通道”,对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会及时受理、现场调查。同时,还将组织开展夏季高温期间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工作,对建筑、铁路、水利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从事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物流、餐饮、旅游、保安、保洁等服务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劳动以及拒不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