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物业管理条例邀你提意见
2017-07-13 09:48 来源:牡丹晚报

菏泽报业全媒体消息(牡丹晚报记者 赵德高)物业管理与每位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市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编制完成,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查看全文,有意见和建议可在7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物业管理职责、物业收费、停车位使用等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
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条例 (征求意见稿)》提到,在物业预(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构成等事项进行公示,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条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并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建设单位为前期物业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所配备的物品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合同解除物业企业拒不撤离将受罚
《条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对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续约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据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拒不移交物业资料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捆绑收费”
就市民关注的物业收费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 (不含储藏室)按月计收,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收取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物业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减收,减收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如果业主出现拖、欠交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催交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捆绑收费方式或者强制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因成本增加造成亏损,需要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调整收费标准。实行市场化调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公共场地停车位设置业主说了算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14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业主装修房屋太“任性”将会被制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登记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物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对于市民热议的停车位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