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用人单位注意了:不发高温补贴,最高可处两万元罚款
2017-07-14 10:13 来源:牡丹晚报

菏泽报业全媒体消息(牡丹晚报记者 韩 波) 我市这几天气温持续走高,不少市民开始关心自己的“高温补贴”发放情况,牡丹晚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用人单位不发“降温费”,职工可以通过投诉或举报维权,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据了解,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2015年最新调整的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的,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配备中暑救助人员。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菏泽市人社局印发了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人社部门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和高温津贴支付办法,杜绝发生强迫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