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要做到“三同时”
2020-07-14 10:11 来源:网络整理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可能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还应当编制验收方案;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出具评审和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