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人均月补差标准由150元调整至160元
2016-07-11 09:07 来源:牡丹晚报
本报讯(牡丹晚报记者 牛文杰) 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标准的通知》,将我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标准由150元调整至160元。同时,城市低保标准、大病救助最高限额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均有所提高。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确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4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30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60元。
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事后医疗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最高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为70%,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2000元,重特大疾病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5000元。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400元,运转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确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4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30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60元。
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事后医疗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最高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为70%,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2000元,重特大疾病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5000元。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400元,运转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