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二季度,我市获生态补偿金424万元
2016-08-09 16:22 来源:牡丹晚报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近日联合下发 《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同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环保厅发布的各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对2016年第一季度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进行了清算。在全省第二季度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中,全省17个市均由于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获得省级财政给予的生态补偿资金,其中,我市获得生态补偿资金424万元,仅次于济宁和淄博。
数据显示,2016年第二季度,我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同比下降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SO2)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微克/立方米。生态补偿资金清算以17市四类污染物季度平均浓度比去年同期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各市共获补偿资金2949万元。其中,获得补偿资金最高的为济宁市,金额为522万元,其次为淄博市460万元,我市生态补偿资金424万元,仅次于济宁和淄博。
据了解,近年来,山东省创设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实行几年来取得良好效果。上月,《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通过,将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条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
(记者 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