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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

2020-05-14 15:44 来源:网络整理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正在征求意见的《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实施办法等问题。

该《办法》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资助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不能确定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或者未被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

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因见义勇为人员死亡致孤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或者基本生活补助。

该《办法》还对见义勇为人员受伤救治、子女教育、直系亲属就业、住房保障及低保等方面的优待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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